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1民初1250号
原告:刘毕燚,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罗志勇,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刘毕燚诉被告罗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刘毕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毕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刘毕燚负担。
审 判 员 赵志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詹运毕
书 记 员 黄承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