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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1民初1250号

刘毕燚与罗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毕燚;罗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1民初1250号

原告:刘毕燚,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罗志勇,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刘毕燚诉被告罗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刘毕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毕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刘毕燚负担。

审 判 员 赵志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詹运毕

书 记 员 黄承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