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黑0224民特3号
申请人:张三生,男,1956年11月10日生,住泰来县。
申请人:崔凤琴,女,1955年12月22日生,住泰来县。申请人张三生、崔凤琴申请宣告张春永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三生、崔凤琴称,张三生、崔凤琴系张春永的父母。2015年11月19日,张春永在出海打渔时意外掉入海里,当时同船船员报警,同时进行搜救未果。后经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后初家边防派出所调查,认定此事为意外事件。此事件已经过去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张春永已经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张三生、崔凤琴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春永死亡。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春永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春永,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组,原住黑龙江省××××组,系申请人张三生、崔凤琴的长子。2015年11月18日19时许,鲁烟开渔60085号渔船,由船长郑耀亭驾驶,搭载张春永等6名船员,从烟台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山后初家村码头出发向东北方向航行了一个小时开始作业。作业进行过程中,船上船员向郑耀亭报告称张春永不在船上。郑耀亭怀疑张春永掉入海里,遂联系在附近共同作业渔船在海上进行寻找,在出事海域寻找多时未果,遂返港。郑耀亭于2015年11月19日11时许,向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山后初家边防派出所报警。申请人张三生、崔凤琴申请宣告张春永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春永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春永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春永于2015年11月18日晚上,在鲁烟开渔60085号渔船进行捕捞作业过程中失踪,此意外事件发生至今已三年零四个月有余,本院亦发出寻找公告,现公告期限已届满,张春永仍然下落不明,说明张春永已无生还可能。张三生、崔凤琴作为其父母,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春永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张春永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金丰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