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1350号
原告:沈启江,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0682X6(1-1)。
负责人:沈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该公司职工。 原告沈启江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原告沈启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启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沈启江负担。
审判员 韩洪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