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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执723号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张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张立新;柳进明;刘衍芳;杨同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法定代表人于书礼,主任。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柳进明,男,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衍芳,女,1961年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同光,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立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6)文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36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06)文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