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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4执21号

(2019)陕0924执21号申请人马忠银与被执行人刘永平、张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忠银;刘永平;张德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4执21号

申请执行人:马忠银,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蒿坪镇。

被执行人:刘永平,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蒿坪镇。

被执行人:张德琴,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蒿坪镇。系刘永平之妻。本院在执行马忠银与刘永平、张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6.00元,公告费600.00元,共计61986.00元,被执行人于执行和解时支付现金5000.00元。下余56986.00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30000.00元,下余26986.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83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4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贤畅

审判员  张春东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