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4执21号
申请执行人:马忠银,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蒿坪镇。
被执行人:刘永平,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蒿坪镇。
被执行人:张德琴,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蒿坪镇。系刘永平之妻。本院在执行马忠银与刘永平、张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6.00元,公告费600.00元,共计61986.00元,被执行人于执行和解时支付现金5000.00元。下余56986.00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30000.00元,下余26986.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83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4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贤畅
审判员 张春东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