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4民初2667号
原告:牛晴,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恒兴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私教主管,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恒兴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新世界百货****。
法定代表人:孟繁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牛晴与被告天津恒兴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牛晴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晴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牛晴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艳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