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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4民初2667号

牛晴与天津恒兴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牛晴;天津恒兴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4民初2667号

原告:牛晴,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恒兴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私教主管,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恒兴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新世界百货****。

法定代表人:孟繁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牛晴与被告天津恒兴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牛晴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晴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牛晴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艳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