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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执6279号之一

王明港与汤同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明港;汤同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6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明港,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居住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汤同波,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沭阳县,暂住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王明港与被执行人汤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1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汤同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明港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汤同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809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1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9年3月6日邮寄了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018年11月27日、2019年4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了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3、2018年11月28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3月5日,本院向沭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2019年4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0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