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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31执265号

执行人张香梅与被执行人张红梅、钟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香梅;张红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31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张香梅,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香梅与被执行人张红梅、钟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曾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陕0831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红梅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二路大丰曲江真镜2#二单元xxxx房产(合同号:XXXXXXX)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红梅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二路大丰曲江真镜2#二单元xxxx(合同号:XXXXXXX)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玉芝

审判员  段 波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