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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81执4号

陈菲菲、林长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菲菲;林长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81执4号

申请执行人:陈菲菲,女,汉族,1993年7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仙源村上街组**,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林长欢,男,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菲菲与被执行人林长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长欢未履行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81民初606号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长欢名下车牌号为赣B×××**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恒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冬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