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84执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小林,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左正平,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王小林与左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小林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小林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6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小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剑
代理
审判员 黄 政
代理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