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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4执663号之一

王小林与左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小林;左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84执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小林,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左正平,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王小林与左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小林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小林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6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小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剑

代理

审判员 黄 政

代理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