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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刑更405号

夏小兵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夏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7刑更405号罪犯夏小兵,男,生于1989年09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小兵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满日期:2030年04月14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9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管教干警证明材料、“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小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小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红玉

审 判 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牛 仙

书 记 员  何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