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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4执138号

朱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3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崔某某。朱某某申请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4民初14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4民初1434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