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3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崔某某。朱某某申请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4民初14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4民初1434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