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9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根华,男,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途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杨河新村**1-7-1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0499605B。
法定代表人:刘安全,职务不详。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途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雯龑
审判员 余 博
审判员 贺海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相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