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1民终7240号

黄伟科、叶丽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伟科;叶丽红;广州增城中铁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民终7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科,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丽红,女,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杰、刘彦君,均系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增城中铁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凤岗村。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黄伟科、叶丽红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增城中铁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8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于2019年1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伟科、叶丽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焕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梁燕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古嘉玲黄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