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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2055号

刘欢欢与成都银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欢欢;成都银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2055号

原告:刘欢欢,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银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一段**附**。

法定代表人:周维秀,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欢欢诉被告成都银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刘欢欢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欢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欢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欢欢承担。

审判员  王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娅婷

书记员包永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