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4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三圣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霄、王学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超亚医药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安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三圣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超亚医药器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6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三圣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三圣医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三圣医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511元,减半收取14755.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三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杨彦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