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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财保11号

张茗、陈双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茗;陈双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财保11号

申请人:张茗,女,1991年12月0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代理人:高国霞,女,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系申请人之母。

被

申请人:陈双先,女,1976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 申请人张茗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双先所有的位于贵阳市经开区花溪大道南段中曹司608号腾龙湾A-7栋1单元20层1号房屋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张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保全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双先所有的位于贵阳市经开区花溪大道南段中曹司608号腾龙湾A-7栋1单元20层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 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