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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恢316号

卢亚君与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肖九文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亚君;肖九文;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恢316号

申请执行人:卢亚君,女,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肖九文,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卢亚君与肖九文、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九文、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4,707,081.2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肖九文、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肖九文、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肖九文、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肖九文、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2018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肖九文司法拘留十五天。2018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肖九文住所地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4月9日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告知执行情况。2019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肖九文银行帐户进行扣划6,057.85元;对被执行人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进行扣划5,512.34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实际到位债权金额11,570.19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俞惠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尤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