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财保77号
申请人:陈刚,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
申请人:黄陈冯,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
申请人:黄陈雷,男,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
申请人:代春雨,男,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
申请人:方兴洋,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刚与被申请人黄陈雷、黄陈冯、代春雨、方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陈冯在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房产、车辆等其他相应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黄陈雷、代春雨、方兴洋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房产、车辆等其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陈冯在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房产、车辆等其他相应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陈雷、代春雨、方兴洋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房产、车辆等其他相应财产;
三、对担保人何伟伟提供的担保财产:皖S×××**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陈刚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振东
审判员 李显峰
审判员 王 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