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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财保77号

陈刚、黄陈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刚;黄陈冯;黄陈雷;代春雨;方兴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财保77号

申请人:陈刚,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

申请人:黄陈冯,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

申请人:黄陈雷,男,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

申请人:代春雨,男,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

申请人:方兴洋,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刚与被申请人黄陈雷、黄陈冯、代春雨、方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陈冯在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房产、车辆等其他相应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黄陈雷、代春雨、方兴洋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房产、车辆等其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陈冯在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房产、车辆等其他相应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陈雷、代春雨、方兴洋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房产、车辆等其他相应财产;

三、对担保人何伟伟提供的担保财产:皖S×××**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陈刚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振东

审判员  李显峰

审判员  王 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