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2720号
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犀牛路安置小区微利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章耀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女,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林淑英,女,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
书记员 廖丽清(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