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81执1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小妮,女,196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单刚刚,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崔云军,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张小妮与单刚刚、崔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刚刚、崔云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小妮借款本金48.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单刚刚、崔云军承担案件受理费4290元及执行费72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单刚刚以单刚照名义持有的在榆林市煤矿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单刚刚、崔云军以单刚照煤矿股权及收益;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李继斌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