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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1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李秋涵与被执行人郭元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秋涵;郭元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21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李秋涵,女,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郭元洪,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秋涵与被执行人郭元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李秋涵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1521执1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秀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