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3民初1932号之一
原告:姜天良,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庭,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维勇,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本院在审原告姜天良与被告夏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