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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民初1932号之一

姜天良与夏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天良;夏维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3民初1932号之一

原告:姜天良,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庭,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维勇,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本院在审原告姜天良与被告夏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