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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民初1856号

郭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刘某1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785民初1856号

原告:郭某,女,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刘某1,男,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开庭前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满18周岁为止;3、被告向原告父亲借款9766.71元,应在判决后一并偿还;4、婚前财产组合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缝纫机一台、风扇一台归原告所有;5、被告家中铁门、铁棚、铝合金窗由被告折合成现金人民币6200元归还给原告父亲;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0月份相识并开始恋爱,××××年××月××日在高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刘某2。期间被告多次因私事向原告父亲借款共9766.71元,未出具借条,原告父亲多次为其家庭购置家庭所需,被告未给付过款项。原、被告因仓促结婚,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争吵,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共同生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1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某2随原告郭某生活,被告刘某1每年承担刘某2的抚养费3600元,自2019年4月1日起直至刘某2年满18周岁,2019的抚养费2700元和今后的抚养费均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 三、被告刘某1可逢周六、日及节假日探望刘某2,探望时原告郭某应提供协助; 四、原告郭某婚前个人财产: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缝纫机一台、风扇一台,归原告郭某所有,被告刘某1于2019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 五、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如出现以自己的名义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原、被告各自享有和清偿; 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纪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娇    

书记员 韩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