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民初1881号
原告:王飞,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康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沿河西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YR0JC3G。
法定代表人:缪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重庆康如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飞负担。
审判员 刘秋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同楠
书记员李声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