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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民初5338号

张士辉与张亚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士辉;张亚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5338号

原告:张士辉,女,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旭,男,汉族,1993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张士辉诉被告张亚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士辉负担。

审判员  刘政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鸽

书记员王星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