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824民初430号

乌拉特中旗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海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21-05-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海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4民初430号

原告:乌拉特中旗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占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海香,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乌拉特中旗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海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乌拉特中旗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中旗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拉特中旗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拉特中旗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山虎 二Ο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