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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34执1156号

李民、张海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民;张海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434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李民,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张海岭,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魏县。申请执行人李民申请执行张海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4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海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海岭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并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海岭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海岭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07210元和相应利息未能执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海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振峰

审判员  刘晓强

审判员  王国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建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