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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6民督31号

李占文、王龙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李占文;王龙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黑0126民督31号申请人李占文,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被申请人王龙君,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申请人李占文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占文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在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5厘,使用期限十个月,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要求被申请人王龙君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按月利率1分5厘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龙君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立即给付申请人李占文欠款人民30,0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按月利率1分5厘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申请费183.00元,由被申请人王龙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国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奇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