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7刑更392号罪犯陈华,男,生于1990年02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雅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民事赔偿九千一百零六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07月25日、2013年01月22日、2015年02月11日、2016年10月21日裁定对其减刑共计四年七个月(刑满日期:2022年10月0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9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五个表扬,罚金已全额履行,缴纳民事赔偿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管教干警证明材料、“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2年04月0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红玉
审 判 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牛 仙
书 记 员 何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