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825民初641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河北马如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510498816。
被告:李立宗,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立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立宗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令被告李立宗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4250.47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立宗支付原告代偿款利息,以4250.47元为木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20日,14.67元,1、2项合计4265.14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06月11日,被告为购买双桥区亿达通讯器材商店的手机0PPON332G白色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借款4799元,其中商品价款3999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800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原告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06月11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根据被告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被告还款期数12期,但被告未依约还款,尚欠7期未还,致使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支付代偿款(包括剩余未还本金、欠款利息及逾期利息4250.47元。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请诉讼追偿,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李立宗未答辩。
本院认为,法律赋予了公民有权行使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了上述应有的权利。依据原告的起诉能够确认被告在手机销售店面购买手机,与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签署《商品交付确认书》《个人借款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授权委托书》向北京弘合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原告提供担保,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现原告向被告追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李立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息4265.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李立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