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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4执保143号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兆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424执保143号

申请人:山东旭光得瑞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碱李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庆松职务:经理。

被

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鑫盛膨润土厂,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小李家。

法定代表人:李兆新职务:经理。

被

申请人:李兆新,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小李家。 在执行山东旭光得瑞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鑫盛膨润土厂、李兆新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请求解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经本院执行,于2019年4月15日解除了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鑫盛膨润土厂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0xxx10的冻结,解除了被申请人李兆新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7的冻结,解除了被申请人李兆新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0xxx65的冻结。 至此,申请人山东旭光得瑞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事项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鲁1424执保143号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