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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30民初503号

(2019)湘3130民初503号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3130民初503号

原告:李某,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

被告:王某甲,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田代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6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判令大女儿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小女儿王某丙由原告抚养;3.判令分割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结婚以来,一直性格不合,争吵不断,且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使原告受到极大伤害和心里阴影,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李某、王某甲、王某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生育两个小孩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兴隆街道卫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和龙山县中医院检验申请单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起诉时没有怀孕的事实。被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提交的第3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10月20日在龙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7月生育大女儿王某乙,于2007年12月生育二女儿王某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2018年1月原告单独在外租房居住生活,期间小孩随被告居住生活。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一栋(位于龙山县兴隆街道白坪村**),共同共有铲车一辆,欠银行贷款5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原、被告认识后,于2003年10月20日自愿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两人现已共同生活15年之久,育有两名女儿,应当认定两人婚后也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婚姻家庭中难免遇到各种矛盾和问题,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原、被告只要树立起家庭责任感,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去经营家庭及夫妻关系,加强沟通和理解,消除疑虑,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彼此包容,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且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坚持不同意离婚。据此,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综上所述,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代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俊

书记员向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