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522民初712号
原告:贾金友,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孙鹏,男,1983年11月10日,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原告贾金友与被告孙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贾金友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金友提出撤回对被告孙鹏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贾金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金友负担。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