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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22民初712号

贾金友与孙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贾金友;孙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522民初712号

原告:贾金友,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孙鹏,男,1983年11月10日,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原告贾金友与被告孙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贾金友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金友提出撤回对被告孙鹏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贾金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金友负担。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