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49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冯超,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刘治刚,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冯超与被执行人李红霞、刘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7)鲁1702民初56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1000000.00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申请人特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红霞的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红霞名下鲁R×××**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效东
审判员 王立胜
审判员 王保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欧位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