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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2491号之五

冯超、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超;李红霞;刘治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49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冯超,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刘治刚,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冯超与被执行人李红霞、刘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7)鲁1702民初56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1000000.00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申请人特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红霞的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红霞名下鲁R×××**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效东

审判员  王立胜

审判员  王保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欧位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