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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刑初282号

赵林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林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22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林全,曾用名赵四辈,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中牟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曾因盗窃,于2017年8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2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牟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指控事实 2019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林全到中牟县东风路西段亿霖酒店门前西停车位处,趁四周无人之际,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靳某停在该处的白色依维柯车左后窗前玻璃撬碎后,将车内的钱包(内有现金2320元)和一把手持电钻盗走。现被盗手持电钻已追还并发还靳某。经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持电钻价值人民币114元;被毁坏的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73元。 案发后,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靳某的谅解。 被告人赵林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对被告人赵林全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赵林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林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林全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现存放于中牟县公安局,由中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袁 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