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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刑申11号

11申请没收违法所得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虚开发票
当事人
张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苏10刑申11号 张宾: 你为非虚开发票一案,对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量刑较重,应免予刑事处罚”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原判决认定,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间,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后勤主管被告人张宾在包商银行发放员工绩效奖金、招待费用等费用无法走账列支的情况下,经单位研究决定或自行决定,在明知包商银行与同案被告人李庆东等人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按照票面金额一定比例给予开票费,先后从被告人李庆东等人处虚开普通发票共计42份,虚开金额累计人民币2018111.34元。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宾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现你提出“原判量刑较重,应免予刑事处罚”的申诉理由,本院审查认为,你作为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原审被告人李庆东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轻微,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原判综合考量你的犯罪数额、从轻情节,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范围判处你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刑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