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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21执246号

曾国清、赵明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国清;赵明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62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曾国清,男,汉族,1957年6月14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被执行人赵明虎,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申请执行人曾国清与被执行人赵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2019)云0621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明虎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国清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明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曾国清借款本金210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曾国清申请执行赵明虎支付欠款21000.00元,经双方和解协商,赵明虎定于2019年4月11日支付11000.00元,2019年8月1日前支付10000.00元。

二、曾国清同意赵明虎的以上履行计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云0621执2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铁发荣

审判员  甘永兴

审判员  祖克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怡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