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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瓜坡新城空心砖厂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环境保护局;渭南市华州区瓜坡新城空心砖厂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50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左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系渭南市华州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系渭南市华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瓜坡新城空心砖厂。 经营者:郭某某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28日在对被申请执行人调查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厂未办理环评及相关环保手续,擅自建设隧道窑两座。因被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8年7月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渭华环罚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7月9日送达于被申请执行人,现法定期限已满,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复议、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渭华环罚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渭华环罚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渭华环罚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爱珍

人民陪审员  安永红

人民陪审员  王备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