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民初1649号
原告:扬州市圣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庄胜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济野,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开鹏,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市朝阳铁路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扬子北路
法定代表人:毕玉琴,总经理。
原告扬州市圣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朝阳铁路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扬州市圣达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圣达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李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