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6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负责人:周同恩,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勇,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韩仲涛,男,199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韩仲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9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706执1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刘兴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惠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