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12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犍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天生园街**。
法定代表人:邓明东,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金石井镇万年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犍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犍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债务。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中止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8)犍社险责字第014号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夏建春
审判员 罗迎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