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1行初3号原告洪作银,男,汉族,1949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华路**。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代俊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作银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夏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洪作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夏区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作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作银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作银负担。
审判长 俞 震
审判员 程敬华
审判员 沈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越
书记员祁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