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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4381号

四川快意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快意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4381号

原告:四川快意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江,系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快意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快意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快意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凌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