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881刑初82号

全新波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全新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881刑初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新波,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2008年11月至2018年4月历任钟祥市柴湖镇鱼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委员,2018年7月被中共钟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家住湖北省钟祥市柴湖镇鱼池村**。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钟祥市监察委员会留置,8月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玉喜,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职检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新波犯贪污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新波及其辩护人杨玉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全新波在担任柴湖镇鱼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从柴湖教育办事处领出扶贫项目资金共97000元。2015年10月,被告人全新波以村民全某1、全某2维修石子路工程名义从中虚报30000元,据为己有。2.2014年2月,被告人全新波从柴湖镇财管所预支鱼池村的财政款20000元。同月底,被告人全新波以“三万活动用工”支出名义虚报6650元,据为己有。3.2008年5月,被告人全新波在柴湖镇财管所虚报移民后扶项目农田沟渠水利工程支出17595元,据为己有。4.2008年12月,被告人全新波从钟祥市移民局领取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资金70142元,实际支付工程施工方全某6和全某7工程款计60000元,剩余10142元被被告人全新波据为己有。5.2014年1月,被告人全新波在柴湖教育办事处结算村部维修工程款过程中报账85000元,实际工程开支65000元,被告人全新波虚报20000元据为己有。6.2013年底,被告人全新波以鱼池村村民全某3的名义,伪造一张东引河(东干渠硬化及清淤工程)青苗赔偿款9910.4元的领款单,虚报支出9910.4元据为己有。2018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全新波涉嫌职务侵占,遂电话通知其接受调查,其到案后交代了部分涉案事实。后此案移交至钟祥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被告人全新波在调查期间,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上述涉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全新波已退清上述赃款。综上,被告人全新波在担任钟祥市柴湖镇鱼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委员期间,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9429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全新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任职文件,任职说明,户籍证明,移民后扶项目资料、合同书、财务账据资料及查账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扣押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文书,证人全某2全某1、全某2、何某1、任某、陆某、谢某1、何某2、卢某、冯某、杨某1、李某1、姜某、全某3、全某4、李某2、王某1、赵某、石某1、张某1、石某2、全某5、石某3、李某3、王某2、霍某、全某6、全某7、全某8、全某9、张某2、贾某、杨某2、全某10、全某11、全某12、谢某1、胡某、罗某、杨某3、李某4、全某1陈某、杜某、李某5、李某6、全某14、全某15、全某16、全某17、宋某、全某18、杨某4、石某4、全某19、孔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全新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新波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公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新波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全新波贪污扶贫、移民等特定款物,应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全新波投案后交代了本案部分犯罪事实,后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全新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新波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新波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全新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对被告人全新波违法所得的赃款94297.4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罗世锋

人民陪审员  陈元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清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