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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4民初12894号

许长云与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长云;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4民初12894号

原告:许长云,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王伟,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许长云与被告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原告许长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许长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260元,总计460元由原告许长云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刘荣贤

人民陪审员  赵红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