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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民初13385号

13385袁园与李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园;李新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2民初13385号

原告:袁园,女,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李新红,女,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袁园与被告李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新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7年7月2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还款,2018年3月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整,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50000元的事实。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归还。为此诉讼。 李新红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6日,李新红向袁园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向袁园借款50000元。因李新红未及时还款,引起本案诉讼。 原告陈述借款经过如下:我和被告是朋友,被告问我借钱,被告说她家房子要拆迁,准备拿房缺钱,被告问我借了3万,说一个月还我的,后来还了部分后,被告说贷款还没办好,又问我陆续借款。到2018年3月6日,我和被告结算下来,被告还欠我5万元。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新红结欠原告袁园借款50000元,有《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被告李新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李新红应归还原告袁园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新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申 佩

人民陪审员  缪永兴

人民陪审员  李振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