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宁,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昌利,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审
被告:马洪谋,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原审
被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区佘山镇佘新路****。
法定代表人:金水根,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蚌埠通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iv>
法定代表人:王桂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宁因与被上诉人侯昌利、原审被告马洪谋、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蚌埠通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8)皖0311民初22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宁上诉称,根据双方所签订合同第十三项第一条约定“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因合同中的甲方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南京,故本案应由南京市的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涉案工程蚌埠市通成紫都鑫苑所在地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马园路东侧,故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荣卫
审判员 朱怀甫
审判员 魏常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穆莉
书记员房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