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8815号
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华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845898T。
法定代表人:何龙,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学梅,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敬玉,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张山山,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张应桂,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张某某,男,201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玉、张山山、张应桂、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晋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王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