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8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王绘宇,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工人,现住大安市政法小区。 被执行人刘东奇,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慧阳街。 被执行人刘光伟,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长虹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绘宇与被执行人刘东奇、刘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绘宇于2019年4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8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树茂
审判员 李建军
审判员 周欣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天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