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882执恢61号

王绘宇与刘东奇、刘光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绘宇;刘东奇;刘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8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王绘宇,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工人,现住大安市政法小区。 被执行人刘东奇,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慧阳街。 被执行人刘光伟,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长虹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绘宇与被执行人刘东奇、刘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绘宇于2019年4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8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树茂

审判员  李建军

审判员  周欣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天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